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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692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銘哲
被 告 廖宗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9444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31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13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9月2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至民國113年12月22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加計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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