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簡,203,202406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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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20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宏彬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陳宜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92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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