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2號
原 告 安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成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豐原第一家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98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4,6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13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