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補,3,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佳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4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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