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補,30,2024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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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30號
原 告 江慧綺
訴訟代理人 鄭天晴律師
黃國偉律師
被 告 孫松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3,014元(參見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謄本記載臺中市○○區○○段0000000地號民國112年1月份土地公告現值49,002元/㎡×面積7㎡=343,0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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