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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3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江仲璵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閎頎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40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5,932元,應徵裁判費4,8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3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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