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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7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紹欣即元柱企業社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4,5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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