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補,79,20240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79號
原 告 蕭維彰即彰瑩工程行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富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327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3,593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71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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