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3號
原 告 赫里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秋男
訴訟代理人 周廉恆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駿裝潢工程行即王柏竑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