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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廖義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麗蓉
李麗澤
李承澤(原名李天擇)
呂新華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0,037元【計算式:(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5平方公尺×112年度公告土地現值6,000元/平方公尺)+1,880,037(原告請求被告等給付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總額)=1,910,0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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