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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司調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進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冠榮
相 對 人 莊丁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15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同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請求因交通事故所生之損害賠償,屬因侵權行為聲請調解。
然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於屏東縣,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
又本件交通事故發生地點即侵權行為地在南投縣,有卷附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開立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影本可憑,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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