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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162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凃福仁
陳冠雲
林語彤
複代理人 蔡明曉
被 告 李秉毅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零柒拾柒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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