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小,255,202403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小字第255號
原 告 蔣敏洲
上列當事人聲請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迴避,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聲請人應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聲請應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於民國113年3月15日具狀就本院113年度豐小字第255號聲請法官迴避,依前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