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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救字第4號
抗 告 人 蔣敏洲
即 聲請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昆墀間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
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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