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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14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品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佳穎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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