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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20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國產物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英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文章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86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045,715,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395元,尚欠7,5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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