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簡,33,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3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陳湘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同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彰化縣溪州鄉,有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憑,且被告於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前業已將戶籍地遷至彰化縣溪州鄉,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