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字第596號
原 告 王思茗
被 告 許瑞誦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又起訴狀記載侵權行為地在彰化縣彰化市,是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及第15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或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