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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簡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蔣敏洲
相 對 人 邱昆墀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起訴請求遷讓房屋之依據係豐原地政事務所土地登記移轉申請書承辦人作業程序有違背法令無效之過失,已遞狀聲請國家賠償之請求,因有造假虛構假買賣之疑,現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偵辦中,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等詞。
二、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
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若他訴訟是否成立之法律關係,並非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則其訴訟程序即毋庸停止。
次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又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而言。
例如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繫屬中涉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833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繫屬「以前」有犯罪行為,縱牽涉其裁判,亦不在同條所定得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列(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128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
三、查本件相對人提起本院112年度簡字第780號遷讓房屋民事訴訟(下稱本件訴訟),此項請求係本院所得自行調查審認之事項,且依聲請人前開所指對相對人所為買賣契約偽造文書犯罪之偵,並未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於上開民事訴訟中有偽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鑑定等情形,蓋買賣契約是否為相對人所偽造,為本件訴訟繫屬前發生之事由,並非本件訴訟繫屬中涉有犯罪嫌疑之情形;
再聲請人向臺中市豐原地政事務所請求國家賠償,此訴訟法律關係是否成立,並非本院前開本件遷讓房屋訴訟之先決問題;
故綜此,依首揭條文規定及說明意旨,聲請人聲請停止本件訴訟之程序,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楊嵎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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