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補,108,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0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盧炳憲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雪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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