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補,114,202401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114號
原 告 樂麒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逸慈、邱逸慈之父、邱逸慈之母、0675-HK自小客車所有人等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1,24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原告應如數補繳。
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予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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