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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78號
原 告 朱萍燕
黃怡然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益全、廖全珠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依卷內資料,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補繳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同法第436條第2項,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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