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294號
原 告 巨洲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淵
上列原告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張睿宏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841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35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