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補,49,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49號
原 告 陳貞岐
訴訟代理人 黃子芸律師
被 告 黃威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威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0,694元,應徵裁判費7,8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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