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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65號
原 告 賴姿儀
訴訟代理人 蕭羿萱
被 告 蔡淑玲即全勝當鋪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淑玲即全勝當鋪間請求確認質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其餘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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