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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720號
原 告 廖志杰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天津等即坐落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全體共有人間之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含全部所有權人及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異動索引。
二、提出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及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三、又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不得分割共有物。
原告應就所查證資料自行審酌是否有一併請求迄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之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之必要,並補正適當、正確之聲明。
四、提出補正後之書狀載明全體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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