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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722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Stefano Paolo Bertamini
被 告 謝宗錡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謝宗錡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77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民國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0,737元【計算式:327,470+13,267(計算式如附表)=340,737】,應徵裁判費3,75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25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弼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另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附表:(新臺幣/民國)
類別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訴訟
繫屬前一日)
計算基數
年息給付總額(元以
下四捨五入)
利息322,827元113年3月12日113年6月19日(100/365)15%
13,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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