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13,豐補,81,20240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豐補字第8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珮甄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460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8,85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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