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3,豐小,126,200902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豐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3年3月1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一項中關於「新台幣參萬貳零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台幣參萬貳仟零捌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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