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再小,1,200711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再小字第1號
再審原告 乙○○
再審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6年7月23日96年度豐小字第60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該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一項、第二項定有明文。

本件再審原告對本院原確定判決(96年度豐小字第602號)提起再審之訴,經查該判決業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5日確定,再審原告遲至96年10月11日始提起本件再審之訴,顯已逾30日之提起再審期間,自非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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