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小,1339,20071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林祐任即林宜鴻
1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伍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萬柒仟參佰貳拾陸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3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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