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小,1240,2007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

柒仟壹佰貳拾捌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3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零柒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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