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小,1501,20071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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