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小調,311,20071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小調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銀河系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返還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三條但書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標的之金額未逾新台幣五十萬元,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惟相對人業已提起反訴,此有反訴起訴狀乙紙在卷可稽,足認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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