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小調,329,20071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小調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四百零三條但書第一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起訴標的之金額未逾新台幣三十萬元,依法視為調解之聲請;

惟其業於96年11月14日經合法通知,竟無正當理由而未於96年11月28日之調解期日到場,足認不能調解,揆諸前述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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