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建簡,3,2007111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建簡字第3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11月29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3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