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簡,732,20071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732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四十二萬九千零八十六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六千九百四十五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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