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簡,774,20071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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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簡字第774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甲○○間請求給付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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