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簡,889,200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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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豐簡字第88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送達代收人 乙○○
之1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參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貳萬玖仟參佰玖拾捌元部分,自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暨自中華民國96年6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之聲明:求為判決除假執行外,如主文所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丙○○於中華民國 (下同)93 年5月1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六十萬元,借款期限自93年5月21日起至100年5月21日止,利息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年息百分之八點四五計算,利息及本金按月攤還,如未按期給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按如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詎被告依期繳本金及利息後因未續繳款並經協商成立,按月繳款至96年5月7日止即毀諾不再繳款,屢向被告催討,均置之不理,合計被告尚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信用借款約定書、放戶繳息查詢、放戶交易查詢、記帳交易查詢等影本附卷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於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具狀表示尚有糾葛,但未陳明是何糾葛,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適用民事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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