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633號
原 告 基昇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樓之1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86,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