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補,659,20071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659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7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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