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補,670,2007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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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67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一份 (記事欄不能省略)及本案之相關證據二份(一份附卷,一份送給對造)。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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