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6,豐補,685,20071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豐補字第685號
原 告 甲○○ 現於臺灣台中監獄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豐原簡易庭法 官 陳春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院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載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或影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添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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