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625號
原 告 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巷44號
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0月20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