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23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嘉堯律師
複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而就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8-A002、1-A001建物部分,應為如何處理,原告應併予陳明,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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