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8,豐簡,243,200909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243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被 告 張墨香
葉大衛
葉培青
兼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張墨香等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件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用小額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聲明對被告張明駿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4, 380元,對被告張墨香、葉大衛、葉培青、乙○○等人請求之金額為98,308元。

惟原告對被告張明駿請求之訴訟標的於98年7月9日調解成立,本件訴訟標的僅為原告對被告張墨香、葉大衛、葉培青、乙○○等人請求之金額98,308元。

二、依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簡易案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小額程序,並將該簡易事件報結後改分為小額事件,由原法官依小額程序繼續審理。」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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