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8,豐簡,274,20090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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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274號
上訴人即原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5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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