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8,豐簡,29,200902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29號
原 告 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現應受
乙○○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1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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