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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甲○○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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