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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734號
原 告 乙○○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60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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